8月28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严打操纵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披露了辽宁朝阳管某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和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两起案件。
在金融强严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的趋势下,监管层对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等违法行为一直秉持毫不姑息、从严打击、一查到底的态度,但相关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非法获利均过亿元
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管某伟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9月至11月,管某伟、智某博、叶某明、郑某胜等通过场外配资获取并控制70余个股票账户,利用资金、持股优势,以低位建仓、对倒拉抬、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XX时尚”股票,致使该股票股价短时间上涨43.47%,偏离上证综指47.46%,该团伙非法获利1.02亿余元。2022年8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管某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其他涉案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方面,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郑某胜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郑某胜等人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利用其控制的80余个证券账户先后操纵“XX食品”“XX包装”股票。其间,郑某胜还伙同陈某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对“XX包装”股票作出投资建议,鼓动投资者买入,郑某胜等人则进行反向卖出,顺利完成“出货”。经统计,郑某胜等人非法获利共计2亿余元。目前,相关人员已移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连续交易”操纵又称“坐庄”操纵,是典型的操纵手法,操盘方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在市场上拉抬目标股票股价,诱使投资者追涨跟进,待股价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出清收割获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公安部经侦局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均在一定期间内利用自身资金、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买卖目标股票,其行为可大致分为“逐步建仓、维持股价”“持续加仓、拉升股价”“密集申报、完成出货”等几个阶段,具备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形,符合“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公安部经侦局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的股票持仓量和交易量均已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严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监管层一直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重拳打击。
今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综述,今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其中,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证监会表示,操纵市场行为通过扭曲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实质是对不特定投资者的“欺诈”,必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证监会坚决“出重拳”惩戒。
从严执法永远在路上。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线股票炒股配资,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新“国九条”落实落地,始终坚持“长牙带刺”、一以贯之严监严管,更加突出从严导向,更加突出规范公正,更加突出合力共治,更加突出惩防并举,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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